EB-1A签证:无需找雇主不用等排期
中美网美国留学 www.usaer.net 2012-12-09 来源: sohu 编辑: joe
上诉审理要点
美国移民局曾在网上公布了200多件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各种上诉申请作出的决定。虽然这些决定没有对将来案件的管辖权限,但仍然可以从中探究移民局将来对同类申请的一些倾向性审理政策和标准。
1.追加“两步审理”的政策,即在审理确定《移民法》规定的证据之后,再进行“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这些EB-1A的上诉决定中,AAO的移民官在首先决定上诉人(EB-1A申请人)是否满足了三项申请条件之后,再作出“最终优点判定”的决定,完成现行的“两步审理”。
2.对上诉人(EB-1A申请人)是否作出“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许多研究人员、教授、博士后申请EB-1A时都需要证明,自己的成就满足《移民法》中“申请人作出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要求。
在一例AAO收回得州服务中心否决,批准上诉人申请的申请案中,移民官特别详细地指出,该申请中的专家推荐信非常具体地说明申请人科学贡献的原创性及其重大意义,包括不同专家自己的工作中使用等细节,而不是仅仅做一个官样文章,引用移民法规。
3.AAO认为,审稿经验的数量虽然不应该影响第一步审理,即认可申请人符合EB-1A审稿人的证据要求,但是对“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有影响。
4.引用文证据的准备。
在AAO的批准案中,申请人有300多篇引用文,在AAO的否决案中,申请人有100多篇引用文。AAO在否决后者时特别指出,这位申请人只递交了GoogleScholar的引用文查询结果来证明有100多篇文章引用了其文章。递交的证据没有显示引用文的标题和作者,因此,AAO不能断定这些引用文中是否包括自我引用文。
根据这些新公布的AAO案例,移民律师预测:移民局将对其近来设立的“最终优点判定”建立更规范化的审理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