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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能否闹独立:可公投修宪不能自动独立

中美网美国留学  www.usaer.net  2012-12-09  来源: soho  编辑: joe

编者按:美国大选结束后,数十万美国民众在发送到白宫“We the People”官方网站上的独立请愿书上签字,要求自己所在的州脱离联邦。美国的50个州均被卷入其中。中文网络上有人称在美国闹独立也是犯法要被打击;有人却称按美国宪法。各州自己就可独立。其实双方各执一词,都是以偏概全。

美国大选结束后,数十万美国民众在发送到白宫“We the People”官方网站上的独立请愿书上签字,要求自己所在的州脱离联邦。美国的50个州均被卷入其中。中文网络上有人称在美国闹独立也是犯法要被打击;有人却称按美国宪法。各州自己就可独立。其实双方各执一词,都是以偏概全。

据美国The Daily Caller网站14日报道,美国总统奥巴马获得连任后仅仅一周,美国的50个州已有66万民众签署请愿书,请求白宫允许他们的州从联邦中分离出去并成立新的政府。其中,有7个州的“独立宣言”签名人数超过25000人,包括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路易斯安那、北卡罗来纳、田纳西和得克萨斯等州。签名人数最多的是得克萨斯州请愿书,截止11月17日,有11万4千余人签名。得州的请愿书声称,美国人的权利已被“公然侵犯”,其中提到“国防授权法案”、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及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在机场的“野蛮安检”。创建者说“作为世界第15大经济体,脱离美国的得州将成为一个伟大的国家”。

在美国,大选中支持民主党的州被称为“蓝州”,大选中支持共和党的州被称为“红州”。据《华盛顿时报》2004年11月9日的报道,在小布什连任美国总统后,网络上立马充斥着美国的铁杆民主党支持者们各种组建“蓝州邦联”的倡议。其中一个广为流传的构思是一张规划当时东部和东北部19个“蓝州”脱离美国、与加拿大共同组建“加拿大合众国”的地图,剩下的31个布什赢下的州在这幅地图上被蔑称为“耶稣乡(Jesusland)”。另一份被广泛转发的电子邮件里,包含一副美国东北部、西海岸等地各州组建的“美利坚海湾国”地图。邮件里提议这些州的人民呼吁独立,将“奥克拉荷马乡巴佬”和“怀俄明反对同性恋者”扔到一边:“我们都准备搬到其他国家去了——但再一想,为啥是我们滚蛋呢?我们坐飞机飞过‘红州’都要捂鼻子,那里的人对待不一样的人的方式恶心得很…不被这些乡下人拖累的时候已经到来。”

为向公民提供更便捷的请愿渠道,美国政府2011年推出“We the People”网站,白宫承诺在30天内对网站上签名超过25000人的请愿书做出回应,任何13岁以上美国公民都可以创建一份。但加拿大的一个法律专家阿瑟-魏因雷布指出,网站上的请愿书并无法律效应,白宫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虽可承诺回应,但不能承诺修宪或直接允许各州独立。得到回复是肯定的,但回应很有可能只有“别傻了”和“没门”两大主旨。

按照世界各国的和平分离运动惯例,某地要从原属国家独立,先要举行全民公决,赞成票过半后才能继续法律流程。而以这次美国在网络独立请愿书上签名最多的德克萨斯州来说,最近的投票人数是114,539人,而2012年德州投票适龄人口数为18,279,737人、参与大选投票者13,065,425人。连最具独立倾向的德州,网上支持者都不足适龄投票者人数5%。而且在We The People网站联署请愿案虽然需要先以有效电子邮件地址与美国邮政编码注册,网站还设有防堵垃圾邮件机制,但网站未说明是否会确认注册者为美国居民。如果将可能的海外支持者刨去,这次闹独立的美国人就更少了。

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德州对怀特案”的多数判决意见中有言:“德州与其他州的联邦是完整的、永久的、不可拆分的……除非发生革命或得到其他州的一致同意。”此处“发生革命”,即是像宪法的基石《独立宣言》所言“解散当今政体”、推翻美国现政府、废除由“我们人民”一致同意的现有宪法。麦迪逊曾在《联邦党人文集》里说过:“(从联邦)分离只是革命之另一种说法。当政府不再能被容忍时,我们有权采取革命举动。”按美国人的普遍理解,这意味着此种权利属于每个人民,是一种属于自然法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所有成文法律。任何遭受极为严重的不法侵害,且不能合法地解除其困境的社会,均可诉诸这种革命。美国各州不能自动独立,是基于宪法本质而言,但政府若极力侵害人民权利,则人民就有寻求革命之自然权利。

按照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德州对怀特案”的多数判词,德州与其他州之间的联邦也可以在“得到其他州的一致同意下”分离。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多尔夫教授2004年曾撰文指出,虽然宪法只提供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的法律程序,而没提供旧州退出联邦的。但此路径可以仿效宪法“准许新州加入条款”和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关于魁北克独立的备忘录》。先由有意独立的州举行全民公投,如果赞成独立的票数过半或以上,就可以由州议会和国会的各州议员努力。如果美国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或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之请求而召集修宪会议,就可提出修宪加入各州独立程序条款。这种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各州议会或经修宪会议四分之三绝对多数批准时,就能生效。在修正案生效后,即由联邦与通过独立公投的州举行善意谈判,承认独立州的主权国家地位。

有很多人直接接受内战期间南部邦联总统关于分离的自辩: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宪法未曾直接禁止各州自行脱离联邦、也未曾赋予联邦打击的权力,因此各州有权随时独立,南部邦联的存在有完全的合法性。

但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原文并不只强调“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也重视“未授予合众国行使的权力。”而美国宪法第四条“州与州之关系”第三项规定“国会有权处分并制定关于美国所有之领土或其他财产之必要规则与条例。本宪法之规定,不得为损害合众国或某一州之权利之解释”。如果各州行政机构(政府)或立法机构(议会)单方面以立法或行政指令宣布脱离联邦,就是与宪法第四条第三项直接抵触。如果以第十修正案为依据单方面宣布独立,就是对宪法做出了“损害合众国权利之解释”,也与宪法第四条第三项相抵触。

有评论认为“美国的宪法是拥有主权的各州缔结的契约,各州可以自由退出。”但1816年在“马丁对韩特”一案中,史托利大法官详细阐述:“美国宪法之制定及规范,并非由各州以其主权能力而完成,乃依宪法序文所强调者,由美国全体人民所完成……宪法不必然是现有州主权之分割,亦非权利之让与,而是已存在于国家制度之中……”

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德州对怀特案”的多数判决意见是:“(美国第一款准宪法)《邦联条款》曾宣布联邦之特征是‘永久的’。当此等条款被认为不足以应付国家紧急情况时,宪法被授命‘以组成一个更趋完美之联邦’,欲采用比如此字眼更能清楚地表达不可分离之整体观念是极困难的。”

在美国,主流意见认为联邦政府不可强制一个新领地成为联邦一份子,然而,一旦签署宪法这份联邦政治基础契约,而成为联邦一份子,则若未获其他成员的同意,即不可自行分离。早在林肯1861年首次就任总统演说中就提出这个观点:“即使合众国不是一个正式的政府,而仅是各州之间一种契约性的组合,那么,作为一份契约,难道就可以由少数人而不是全体订约人,不经争执,心安理得地予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反它──或者说是撕毁它,但难道不需要通过全体订约人就能合法地解除它吗?”

2007年在国际人权法律中心任职的学者弗朗西斯科?马丁出版著作《宪法如条约》,从国际法角度阐释美国宪法,尽管书中不支持“各州不得脱离联邦”的观点,但也明确提出:尽管联邦政府会时而推行违宪政策,然而不代表各州自动独立合乎法理。因为即使将美国各州当做国家,美国宪法当做国际条约,条约规定的触犯条约制裁体系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机制,而非一方稍有触犯条约即行失效。单方面擅自退出条约就等于背弃基本的法理准则。

最近有人引述《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父托马斯-杰斐逊1801年总统就职演讲:“如果我们当中有人想解散这个联邦,或者想改变它的共和体制,那就让他们不受干扰而作为对平安的纪念碑吧”,认为自美国建国伊始,国父们就衷心赞成各州应该随时独立。

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国父是一群人而非单个人的冠冕。美国国父之一、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在1796年卸任的告别演说中说:“你们真正的独立,仿佛一座大厦,而政府的统一,乃是这座大厦的主要柱石;它支持你们国内的安定,国外的和平;支持你们的安全,你们的繁荣,以及你们如此重视的真正自由。”“如果有人提到这种信念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抛弃,即使那只是猜想,也不应当表示支持。”

同样是《独立宣言》签署者、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也算美国国父的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只有沉迷于乌托邦式幻想的人,才会真正对下列看法产生怀疑:假如这些州完全分裂,或者只联合为几个局部的邦联,那么它们所分成的各部分,彼此会经常发生激烈的斗争。”“分而治之必然是怀恨或害怕我们的每个国家的箴言。”

另一位美国国父、美国第四任总统、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麦迪逊虽然是汉密尔顿的政敌,也认为实质上诸州仍保留主权的邦联制只是“共和国的联盟”,这样组成的政府是“一种治人者而非人民的主权,一种统辖政府而非公民的政府,一项为团体而非为个人的立法,因为在理论上是个谬误,所以在实践上也破坏了国家行政的秩序和目的。”

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只明确禁止各州单方面分离。但美国寻求独立的州的人民如果能和平地说服各级立法机构,或者直接成功革命再造宪法,独立结果自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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